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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电信上海公司PTN(ELAN)协议范本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PTN光缆工程三方协议

     

    合同签约地: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约主体资格)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丙方:上海电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银行帐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乙、丙方所提供的电路租用服务,明确了合同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合同签署后三方违约责任追究及纠纷处理的主要依据。

    本合同所提供的电路运行维护服务为电路两端都在中国电信服务范围内,涉及其他运营商的电路除外。

    一、 标的物和工程内容

    1. 标的物:乙、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电路租用服务

    2. 工程内容:丙方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在                                  地址安放光缆工程。

    二、 一次性费用和付款方式

    根据工程概算,甲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向丙方付清应付费用:工程费用,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三、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租用电路,不得将租用的电路用于经营性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电路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2. 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申告。

    3. 甲方应免费提供施工场地,并在双方商定的施工之日前,做好施工场地的清理工作,以便于乙、丙方及时开始施工。若因甲方原因,可能导致乙、丙方不能按期开工,甲方应在乙、丙方开工之日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丙方,双方另行商定开工时间,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其它相关后果由甲方承担

    4. 若甲方在确认电路开通之日起3日内,既不签字,也不以书面形式提出质量异议,将视为乙、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工作单上载明的时间为租用电路的实际开通日。

    5.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各个网点的一次性费用。若逾期支付,每日应按未支付部分的1%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6.  电路开通后,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月租费等费用,如逾期不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对甲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指按欠费部分每日加收3的费用);如甲方超过30日仍不交纳应交费用,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在暂停服务60日内甲方仍未补交应交费用,乙方有权对甲方终止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滞纳金。

    7. 在乙、丙方进行故障修复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8. 甲方楼内线及甲方自备设备由甲方自行维护。发生故障,由甲方自行修复,其处理时间不计入乙、丙方维护时限内。

    9. 由于甲方机房电源或环境的原因致使设备损坏或通信干扰等,造成甲方电路中断的情况,乙、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进行配合处理。

    四、 乙、丙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支付一次性费用后5日内,乙、丙方开始组织工程实施。因甲方逾期付款导致乙、丙方不能正常开工,以致乙、丙方不能按期完工,乙、丙方不承担责任。

    2. 丙方负责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本协议及附件中涉及的设备及电路的开通调试等工程实施工作。乙方则负责日常运营,并对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工程服务承担管控和质量保证责任。

    3. 乙、丙方根据甲方要求,按时完成电路的开通调试。若乙、丙方安装开通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最晚期限,每逾期一天,乙、丙方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按一次性费用总额的1%向甲方赔偿。

    4. 乙、丙方在工程竣工、电路开通后1日内,通知甲方在工作单上进行确认盖章。

    5. 自甲方确认开通之日起,乙、丙方开始向甲方收取电路业务的通信月租费。

    6. 乙、丙方承诺对甲方租用的ELAN电路提供全天候(即7*24小时)的故障申告受理,申告电话为962112

    7. 乙、丙方承诺对维护责任范围内的电路(国际长途仅限半电路)故障,自甲方申告时起本地电路8小时内恢复业务;

    8.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电信电路被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甲方电路中断不计入乙、丙方维护时限。

    9. 本工程中甲乙两端的传输设备及光缆产权归乙方所有。在不影响甲方正常通信和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从甲方端光缆节点引出光缆解决附近大楼的通信,甲方有责任积极配合。

    五、保密

    除非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四方提供或披露本合同项下内容以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监管部门有要求的除外。

    六、违约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一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个日历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个日历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或说明。

    2. 若甲方违约,且未按本条第一款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再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业务。

    3. 若乙、丙方违约,且未按本条第一款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且要求乙、丙方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八、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三方同意选择以下【一 方式解决: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或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三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十、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各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其他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甲方解除。

    十一、电路租用服务期限

    1. 本合同项下电路租用服务期限为电路开通之日后的次月1日起 12个月以及电路开通的当月。

    2. 租用服务期满,则除非任何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三十(30)个日历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租期将续展,续展的租用服务期限为12个月,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3. 无论以何种方式续展,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十二、其他

    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2. 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3. 无论本协议是否有相反规定,本协议任意一方对其他方所遭受的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4. 未经甲乙丙三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5.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6.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三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7.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本合同替代此前三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

    8.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甲乙丙三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以书面信函形式通知的应采用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9.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且经过单位盖章后生效。

    10. 本合同中乙方应在合同存续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切实履行维护义务。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丙方上海电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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